| 全聯會函轉知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依法令規定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報准,請會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 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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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依法令規定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報准,請會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醫師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
三、承上開規定,為利本保險給付作業順暢,旨揭事項請會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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