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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會簡介

修正歷史 History of Constitution

 

決議日期 修正項目  
71.10.03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2.03.14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5.04.28 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05.05 第二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9.11.26 第二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2.02.16 第二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組織章程 Constitu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縣醫師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二、 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 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 關於建議制定衛生法令事項。
  五、 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六、 關於醫療救濟設計及推行事項。
  七、 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八、 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九、 關於會員敦睦互助之事項。
  十、 依法令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頒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頒得會員證書後使得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
登記規則辦理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並不得
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經歷技術報
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名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答問等方式宣
傳之。
 

第十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 被褫奪公權者。
  三、 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四、 精神異常者。
  五、 聾啞盲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二、 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 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 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四、 按期繳納會費。
  五、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一、 違反醫師公約者。
  二、 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 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四、 滯納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
  五、 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前項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前條會員滯納會費達六個月以上,經二次限期催繳仍拒不者,視
為自動出會(即視同未加入公會),經理、監事會確定後,報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三
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選舉得由現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事、
監事應選出名額同額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並預留
同額之空白格位由會員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
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或常務
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已補足前任任
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 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代表本會。
  二、 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稽核本會之會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召集監事會。
  二、 監察會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任期以一任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有本章程第十條各款之一者。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其辭職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依照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定人數選出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依理事長指示協助理事長處理專案事務。秘書長一職限本會會員,並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理監事之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必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兩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款充之:
  一、 會員常年會費。
  二、 會員入會費。
  三、 特別捐。
  四、 資金之孽息。
  五、 臨時會費。
  六、 雜項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應負責繳納之常年會費每年分上、下二期收繳之,會員退會時,既繳納會費及新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制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