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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會務訊息 Health Insurance & Meeting

 

會員可於處方箋註明「藥物不可替代」,以維護民眾用藥品質,詳如說明。 2014-12-09

會員可於處方箋註明「藥物不可替代」,以維護民眾用藥品質,詳如說明。

1.「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5條:醫師處方之藥物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2.請會員如開立處方之藥物為不可替代,請於處方箋上註明「藥物不可替代」,並請提醒就醫民眾,以維護民眾用藥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