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鑒於不斷發生部分診所遭衛福部中央健保署查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情事,會員務必親自診所病患,或於符合《全民康健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 2015-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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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不斷發生部分診所遭衛福部中央健保署查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情事,會員務必親自診所病患,或於符合《全民康健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說明: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應繳驗之文件;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三、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供參。 (全聯會104.1.12日全醫聯字第10400000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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