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聯會函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媒體報導,醫療機構推行腹膜外剖腹產,向產婦加收2萬元不等之醫療費用情形一案,請會員依法不得為之,並應落實腹膜外剖腹手術之告知同意義務。 | 202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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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媒體報導,醫療機構推行腹膜外剖腹產,向產婦加收2萬元不等之醫療費用情形一案,請會員依法不得為之,並應落實腹膜外剖腹手術之告知同意義務。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21670583號函副本辦理。 二、該函重點略以: (一)地方政府衛生局均已訂定「剖腹產手術」醫療費用項目及收費額,爰醫療機構應無以腹膜外剖腹產名目另立收費項目之必要,倘其向產婦額外收取「腹膜外剖腹產」費用,則屬擅立收費項目,得依違反醫療法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未依限退還者,依第108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重者,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另如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第82條規定論處。 (二)腹膜外剖腹手術風險高,應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81條及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應對病人負充分告知義務。 三、本函刊登台灣醫界雜誌及全聯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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