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聯會函知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 | 2024-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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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5月8日第13屆第6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決定及 113年5月26日第13屆第8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決定辦理。 二、112年12月15日公告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第206條及第208 條之修正與醫界較為相關,其修正內容對醫界影響 分析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 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將課予書面報告之 鑑定人出庭言詞說明義務,此將增加鑑定人業務負擔。 (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要求實施鑑定或審查之機 關,於鑑定前具結(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亦有到 庭說明之義務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三)依上述二條文規定,鑑定人和審查之人皆負有於書面具名 和到庭說明之義務,鑑定機關亦有具名義務。因此對於鑑 定機關、擔任鑑定及審查之醫師皆有所影響,敬請轉知貴 會全體會員知悉為要。 三、敬請協助轉知司法院公告之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網址:https://reurl.cc/nNXn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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