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有關血友病人攜回藥品如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繼續治療時,請確實依照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通則9之規定辦理。 | 2014-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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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有關血友病人攜回藥品如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繼續治療時,請確實依照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通則9之規定辦理。 一、給付規定通則9之規定,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 二、由於接受預防性治療之血友病人,攜回之藥品均由病患或照護者施打,因此,其自行注射之時間、劑量、出血部位及注射後效果,對於診治醫師有重要診療參考,故診治醫師應督請病患確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治療紀錄表」,且病患下次回診務必攜回記錄表,由診治醫師查驗後黏貼於病歷備查,以確保病患用藥安全。
三、後續健保署將擇誠業務組列入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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